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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空运关于运输机场航空地面服务业务运营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_北京市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

作者:空运 时间:2025-01-29 04:04: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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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空运关于运输机场航空地面服务业务运营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_北京市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号】A1592154153029573 【标题】北京市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14.10.22 【实施日期】2015.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其他 【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题注】2014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0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正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民用运输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机场发展,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机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机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相关措施,维护机场秩序北京空运关于运输机场航空地面服务业务运营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监督管理机场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机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机场在规划、建设、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控制、净空保护、交通组织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涉及属地管理职责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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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机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机场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口岸行政部门北京空运关于运输机场航空地面服务业务运营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负责组织协调机场管理联席会议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统一协调机场内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场单位共同保障机场安全运营。第六条 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编制。机场改建、扩建的,其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市政市容、口岸监管及气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机场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并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和统筹建设机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保证机场内外基础设施的衔接。第八条 机场地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走向、埋深、转折点位置等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本条前款规定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未依法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或者移交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不齐全、不准确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查询并获取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机场的安全运营北京空运关于运输机场航空地面服务业务运营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与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场单位签订协议北京空运关于运输机场航空地面服务业务运营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_北京市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明确各方安全责任。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遵守保障机场安全运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机场管理机构制定的机场安全管理制度北京到秦皇岛空运,维护机场运营安全。